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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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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公安局出台了《主办案件警官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规定》明确主办案件警官是承办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规定主办案件警官的资格标准、资格取得以及资格取消办法。明确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发生执法过错、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执法问题、因执法问题被有关部门曝光或通报的应取消主办案件警官的主办案件资格。对以上问题,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规范了主办案件警官从案件受理、审理、移交办理、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要求各级机关把主办案件警官责任制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之中。
《规定》下发后,渭滨公安分局精心准备,组织298名民警参加了培训和考试,今后将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各类刑事和行政案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许宝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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